经过10年多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不断规范发展的进程中,证券市场已成为社会大众重要的投资场所之一。与此同时,2001年下半年以“基金黑幕”事件为标志,国内出现了关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大讨论,其核心是对市场监管和执法提出质疑,认为“股市变成了投机的天堂,很不规范,股市里做庄、炒作、操纵股价可以说登峰造极”;“中国的股市是个大赌场”。如何评价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的因素是什么?这些因素如何影响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本文将试图回答上述问题。
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的基本评价
一、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的含义与要素
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是指证券市场监管主体根据证券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则,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与管理的能力以及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这里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国家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自律性机构等。
判断监管能力强弱的要素主要有:(1)证券市场监管所依赖的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2)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健全程度;(3)证券市场监管力量和监管权限是否充足;(4)证券市场监管技术的发达程度;(5)证券市场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6)证券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理念。
在监管效率方面,应当考察的基本要素包括:(1)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情况;(2)证券市场监管理念和目标偏离程度;(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4)证券市场的运作秩序与规范程度;(5)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6)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守法和自律意识;(7)证券市场发生重大危机和重大风险的情况。
二、基本评价
从10年多的发展历程看,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呈现以下特点:
1.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管理层在驾驭市场、管理市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初步具备了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体系和集中统一的监管架构。
(2)具有一定规模和素质的监管队伍,并拥有一定的执法权限。
(3)开发建设了较为先进的监察技术设施。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发建立了市场监察系统,至今已多次改版升级,该系统配置了所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数据结构库和控股资料库,可以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市后统计分析监控,为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
(4)确立了较为先进的监管目标与理念。2000年以来,确立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市场发展和监管新思路,中国证监会强调要把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市场监管上,提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监管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监管目标和理念的确立,对于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思路,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2.10余年发展的巨大成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应该说,10年来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得到了初步改善,这主要体现在:
(1)证券市场总体上保持了快速稳定的发展局面。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从地区性市场到全国性市场的巨大转变,已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市场之一。截止2001年6月底,境内上市公司1128家,总市值53630亿元(人民币,下同),约占2000年GDP的65%;投资者开户总数达6400万户,上半年成交金额逾26300亿元。
(2)市场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一是通过贯彻执行《证券法》和修改制订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使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得到了明显改善;二是通过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清理整顿,基本实现了证券公司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使证券公司运作的规范化程度和资产财务状况都得到了明显改善;三是通过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等举措,上市公司的运作日益规范;四是投资者的成熟程度和对证券市场风险的认识有了一定提高。
(3)执法力度逐年加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199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办案563件,结案365件,行政处罚案件201件,处罚机构363家,处罚个人412人。其中, 1999年到2000年,共立案285件,超过了前8年的总和,结案162件,对83件案件作了行政处罚,有92家机构和251人受到了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资格或撤销从业资格等各种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4.9亿元。2001年5月,对市场反应强烈的“亿安科技”操纵市场案依法作了严厉处罚,罚没款达8.9亿元; “中科创业”操纵市场案已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4)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守法和自律意识有所增强。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首次披露了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证券公司的名单。结果显示,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证券公司占全部证券公司的比例为73%,这与前几年证券公司普遍挪用客户保证金现象相比,证券公司的自律与规范意识已经出现明显改善的良好征兆。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也越来越审慎与客观,对上市公司年报、中报出具“拒绝发表意见”、“否定意见” 或“保留意见”的情况逐渐增多,最近3年来,这一比例一直维持在15%以上,最高一年达19.1%。
3.证券市场的高风险和市场监管的复杂性,呼唤着更高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尤其是对正处于转型期的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需要以更严格和有效的监管作为呵护市场的基本手段。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与市场发展的要求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普遍。根据权威部门的总结,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特点是:违法主体范围广泛,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等;违法行为多种多样,既有法律明确禁止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又有场外交易、改变募股资金用途、转配股提前上市流通、回购本公司股票、超比例持股等行为,而且各种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性非常强,一个案件往往包括几个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从组织形式上看,虽然上市公司都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公司治理架构,但在实际运作中,一些上市公司长期和大股东在人员、财务和资产管理方面三不分,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进行混合操作,法人治理结构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据有关方面抽查,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比例高达35.5% 。
一些上市公司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日常经营中弄虚作假,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较为普遍。例如,猴王股份、济南轻骑等公司长期与大股东 “三不分”,结果被大股东掏空,濒临破产的边缘。
(3)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中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改制后的公司往往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中小股东不能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利,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现象屡屡出现(如前述的猴王股份、济南轻骑等)。
在二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往往利用其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蓄意操纵股价,或散布虚假信息,引诱中小投资者跟风操作,致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由于缺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比较欠缺,导致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得不到必要的补偿,已经引起投资者广泛关注。
(4)监管机构执法成本高昂,惩处缺乏威慑力,处罚结果执行难。一是监管机构执法面临种种制约,违法违规行为调查难,查处难,执法成本极为昂贵,如“琼民源”事件查处过程长达近两年,而处罚结果奇轻,难以树立权威和威慑力;二是有些案件已经进行了处罚,但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如从罚没款情况看,截止2000年底,违规者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就有5.4亿元,占总额的40%。
(5)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功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1997年8月,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既是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对象,又是中国证监会的下属机构。这种关系使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市场和管理市场方面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不利于确立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影响了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也大大限制了交易所在市场发展、市场创新方面的引导与推动作用。另外,与国外发达国家自律管理机构相比,中国证券业协会目前的自律管理主要集中于服务功能,而管理和约束机制尚未健全。《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虽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但并没有赋予协会明确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纪律处分等制度尚未有效实施,致使其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不足。
3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分析(转载)
总之,10年多来,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是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还存在明显的甚至是严重的不足,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应认真研究和分析导致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不高的因素有哪些;哪些是短期内急需改进和提高的;哪些是可以在证券市场的层次和范围内逐步完善的;哪些则是一个长期的不能超越的历史进程。
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的因素分析中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之中,这决定了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的特殊性和监管的艰巨性。其特殊性在于中国证券市场的运作是把许多计划经济思想和做法建筑在市场肌体之上,并不完全是市场经济和市场化的产物,从而必然导致市场运行和市场调控间存在着激烈的冲突。这决定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不仅取决于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架构的设计,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运行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文化传统、产权结构、政策目标、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监管目标和政策因素的影响
监管目标对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相应的政策既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也决定着目标的实现方式,体现着目标的含义与内容。
对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发展与规范是永恒的主题。尽管有着很强的统一性,但就特定时期来说,发展与规范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二者往往只能选其一。综观中国证券市场实际运行的轨迹,监管目标始终在二者之间游移,由于政策的多变和监管手段的单一,总的来说,监管目标若选择发展,往往忽视和放松监管,以牺牲市场的规范为代价;反之,若选择规范,则会损害市场正常发展的基础,以市场的停滞和剧烈震荡为代价。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就中国证券市场11年的历史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地方性市场阶段,即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深交所和上交所的所在地为主,市场管理者以地方政府为主 ,1995年及以前都可以划为这一阶段;第二阶段,全国性市场阶段,即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已遍及全国,深沪市场已成为全国性市场,市场管理者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并最终形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这一阶段从1996年至1999年底;第三阶段,市场化阶段。监管机构明确提出:今后要更多依靠市场来发展中国的证券市场。凡是市场能够决定的都要由市场决定;市场不能起作用的,要尽快创造条件让市场起作用 。这一阶段从2000年开始。在上述三个不同的阶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和实施的政策有很大的不同。
1.在第一阶段,就一直存在着“先发展后规范”和“在规范中求发展”两种不同的思路。由于在1992年之前,沪市弱于深市,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先发展后规范”成为了上海市场的主要思路;相反,由于1992年深圳先后发生了“8.10”事件 和“原野事件” ,规范成为市场的主题,因此在市场发展方面秉承了“在规范中求发展”的思想。但是,从1993年开始,随着沪市逐渐领先并明显强于深市,竞争上升为两个市场最核心的任务,发展成为头等大事,为此,两个交易所都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 ,以至酿成严重后果,爆发了导致国债期货市场关闭的“327”事件。因此,在此阶段,应当说市场监管是零星的、虚置的。
2.在第二阶段的大多数时期,市场稳定是监管机构的主要目标,只是在个别时期,市场监管才成为首要考虑的问题。该阶段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证券市场服从于“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的政治目标,以市场稳定为主,特别注重股价指数的变化。尤其是在市场低迷时,为了社会稳定,政府和监管机构多次采取行政或政治手段进行“托市”或“救市”。如1994年7月“三大救市政策” 和1999年6月《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 ;第二,当市场处于牛市时,监管机构由于担心市场出现过热和过度投机,监管与规范上升为首要目标。此时,监管机构采取多种手段抑制市场过热,但由于与市场发展趋势和投资者预期相反,这些政策收效甚微,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最后迫使政府和监管机构采取极端的手段来抑制和冷却股市,造成市场剧烈震荡。如1996年至1997年上半年长达一年半的牛市期间,为抑制股市过热,从1996年4月份开始,政府和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12项措施抑制股市风险,包括严禁信用交易和市场操纵、限制证券商自营、处罚违规机构和加强风险教育等,并史无前例地于12月1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了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的股票市场》。第三,国家政治和经济政策成为影响市场发展、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最主要的因素。如1997年下半年,国家提出了国有企业3年解困的战略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证券市场的中心任务上升为为国企改革服务。这些政策产生的明显后果是,由于过分强调为国企脱困解困服务,市场出现了一批国企虚假包装上市的丑闻,如红光实业 、大庆联谊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市场随之又陷入长达近两年的低迷状态。
4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分析(转载)
3.在第三阶段,监管机构在总结中国证券市场10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强调“证券监管部门要通过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不会调控股票指数的涨落,更不能将调控股票指数作为工作目标或工作方针。证监会的职责在于为实现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创造条件,为资本需求与资本供给创造良好的交易渠道。”“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在规范化的前提下进一步发展,从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方面强调职能转换,特别要把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重要的监管原则,以不断增强投资信心。” 通过一年多的实践,市场在大幅上涨的同时,避免了暴涨暴跌的局面,在改革措施多、力度大的情况下,保持了市场平稳运行 。这一时期监管能力得到了强化,监管效率有所提高。
通过对10多年来监管目标和政策因素的考察,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1)在中国证券市场10多年的发展中,除个别时期外,监管目标以活跃和发展市场为主,和中国其他市场一样,证券市场总体上呈现“一放就乱,一控就死”的现象,尽管监管较松,并没有完全达到发展市场的目的。(2)在“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或“为国企改革服务”的政治诉求下,监管是第二位的;只有在非常特殊时期,监管才上升为第一位。(3)在监管方式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忽视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运行效率,以“硬着陆”的方式干预市场走势,造成了市场的大幅波动,监管效果较差,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政策性风险成为市场最大的风险,市场运行的驱动机制不再依托于市场自身的素质(如上市公司质量等),而是依赖于政府的推动,从而强化了市场参与者对政府和监管者的依赖性,损害了市场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政策多变和监管尺度不一致,导致市场缺乏预期和理性,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投机和不规范运作。
通过上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中国仍处于法治和信用社会的初始阶段,整个社会法制弱化,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从而制约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2)证券市场作为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能力和执法效率受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时,证券市场难以脱离国内实际,率先达到法治和规范。(3)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目前所要做的就是明确角色,理顺监管程序和监管机制,丰富和提高稽查手段和稽查技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排除各种干扰,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强化监管和执法。(4)采取有效措施,树立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充分发挥自律机构的作用,是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的基础。
应该意识到,在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执法效果的诸多因素中,绝大多数都起阻碍和负面的影响,有些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说明中国证券市场要实现真正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和制定法律相比,强化执法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最重要的问题,要使市场参与主体逐渐形成法律信仰和守法的自觉性,提高自律意识。
2.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提高稽查技术和水平是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3.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充实监管队伍是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
4.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堵塞法律漏洞,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本土性和社会基础,是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的最终途径。
证券监管的意义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参与证券交易、承担投资风险是以获取收益为前提的。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只有这样,才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从而使投资者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为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国家要通过立法手段,允许一些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个人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买卖证券并取得合法收益;但另一方面,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条件下,市场也存在着蓄意欺诈、垄断行市、操纵交易和哄抬股价等多种弊端。为此,必须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严厉查处,以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完善的市场体系能促进证券市场筹资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稳定证券行市,增强社会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合理流动,从而推动金融业、商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发展。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一个发达、高效的证券市场也必定是一个信息灵敏的市场,它既要有现代化的信息通讯设备系统,又必须有组织严密的科学的信息网络机构:既要有收集、分析、预测和交换信息的制度与技术,又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高质量的信息管理人才,而这些都只有通过相关的统一组织管理才能实现。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包括依法管理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三公”原则、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原则。
其中,“三公”原则又包括了公开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公正原则。
一. 公开原则
又称信息公开原则。公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即要求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公开原则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应完全披露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是否购买证券决策的所有信息:信息的持续披露,指在证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定期向社会公众提供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报告,以及不定期公告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等。信息公开原则要求信息披露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信息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证券市场中的投资活动是一连串信息分析的结果,只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这里,公平是指机会均等,平等竞争,营造一个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按照公平原则,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市场有公平的权利和责任,投资者享有公平的交易机会。对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而言。不能因为其在市场中的职能差异、身份不同、经济实力大小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而要按照公平统一的市场规则进行备种活动。
二. 公平原则
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公正履行监管职责。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事件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公正进行。
三.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针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而言的,它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以公正待遇。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根据公正原则,证券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有市场信息能够公开地发布和传播。投资者才能公平地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也只有如此,才能防止出现各种证券欺诈和舞弊行为,保证市场公正。
“三公”原则是贯穿证券市场运行过程的基本原则。建立公开、公平、公上的市场环境,保证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投融资活动,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和基础。 监管的手段
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法律手段。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证券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这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约束力强。
②经济手段。指通过运用保证金比例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
③行政手段。指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可能违背市场规律而遭到惩罚。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性事件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
的差距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